促进林农乡土专家发挥作用实施办法
吉林省林农乡土专家评选认定委员会
(2020年11月27日制定,2022年8月21日修改,2022年8月26日印发)
吉林省林农乡土专家评选认定工作自2018年启动至今,已评选省级林农乡土专家296人,其中第一批36人(2018),第二批47人(2019),第三批37人(2020),第四批97人,第五批79人。
为切实加强乡土专家管理,促进这支队伍持续发挥作用,更好地为我省产业发展、乡村振兴服务,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履职要求
第一条 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林农政策,学习吉林省林农经济发展策略,并向广大林农宣传贯彻。
第二条 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完成任务:
生产型乡土专家每年开展林业科技咨询和服务活动至少2次,指导和帮助林农解决林业生产中技术问题;
经营性乡土专家在自己擅长领域开拓市场,帮助林农、林农合作社和涉林企业在线上、线下开通销售渠道,提高林农经济收益;
技能型(技能服务、技能带动)乡土专家每年举办林业技术培训活动至少1次,向林农和公众传授先进林业实用技术,带头搞好林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第三条 参加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等主办单位安排的技术服务、咨询、培训和试验、示范、推广等活动每年至少2次。
第四条 开展先进林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积极引进、培育林农新品种,试验推广林农新技术并取得成果。
第五条 立足解决当地林农存在实际问题,向当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及时反映林农具体问题1次,并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建立相应的示范园区,带动种植、养殖、加工等林农户振兴经济,带动致富至少2户以上。
二、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吉林省林农乡土专家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全省林农乡土专家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设在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
管理委员会内设秘书处,具体负责乡土专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秘书处设在吉林省森研会秘书处,与吉林省林农乡土专家评选认定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八条 林农乡土专家每年调整充实1次。对已取得认定并年度考评合格者,继续给予认定;对符合条件但尚未认定的,按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择优认定。
第九条 乡土专家有效期3年,满3年符合条件者,根据个人意愿办理相关续签手续。
第十条 定期了解林农乡土专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建立吉林省林农乡土专家微信平台,及时对他们开展工作、履职尽责、取得成果以及工作业绩、考评情况进行交流。
三、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每名乡土专家每年要将自身工作形成文字材料上报省乡土专家管委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秘书处每年对专家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存档。
第十四条 考核标准:第一至第六条、第十二条完成4条为合格;完成6条为优秀;完成3条以下为不合格。
四、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经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乡土专家,推荐进入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理事会,有资格参加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
第十六条 经考核为优秀的乡土专家,推荐加入吉林省公信力建设促进会,有资格参加“公信吉林•先锋人物”评选。
第十七条 经考核为合格以上乡土专家所在的实体产业,可以推荐加入吉林省长白山特色产业创新发展联盟,成为盟员单位。
第十八条 经考核为不合格者,首次提出警告并责令整改,再次不合格者取消乡土专家资格,收回乡土专家证书。
五、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林农乡土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林农乡土专家评选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