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组成,理事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
二、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在届中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经会长批准,也可以采用通信的形式召开。
三、理事会会议讨论的内容,须是事关本会全局,必须由理事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会议召开前,须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会议议题,经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方可上会讨论。
五、秘书处提报的会议议题,在上会前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有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
六、理事会会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文件,报会长审定签发。
七、理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秘书处必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情况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八、理事会会议结束后,秘书处要及时将会议文件、记录、纪要等进行归档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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