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学术社团组织在现代林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是由广大务林人和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法人社会团体。按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二条 会费主要用于研究会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上,严禁挪做它用。
第三条 每年年底,对会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形成书面说明。
第四条 会费交纳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人每年10元。
(二)团体会员:每单位每年500-2000元。其中,国有森工企业每年2000元,省直林业事业单位每年1000元,市(州)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每年1000元,县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每年500-1000元。
第五条 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1日。
第六条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视为放弃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报有关收费管理机关审批后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会。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