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组织管理制度
为完善组织体系建设,根据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会是由林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社会性群众团体,按照学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二、本会的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大会,全省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三、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在届中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信的形式召开。
四、本会理事在会员中产生。选举理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会员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五、本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信的形式召开。
六、本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中产生。选举常务理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理事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七、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八、本会在会员较多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会员组,会员组对本会负责,向本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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