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吉林省森林休憩保育研究会,英文为Jilin Forest Recreation and Conservation Research Society(缩写JFRCRS)。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林业科技工作者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依法、民主办会,倡导求真务实、实事求是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大力开展科技攻关、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活动,推进森林生态保育、环境保护、森林旅游观光、林下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为长春市人民大街4756号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3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林业休闲旅游、森林保育等专业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二)普及森林保育技术知识,开展森林保育经营咨询服务,推动发展林下经济复合经营,推广林副林特产品种植养殖技术;
(三)开展省内外森林休憩保育交流互动,开展民间、国际森林保育经营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内外林业团体和林业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四)接受委托,开展森林保育人员继续教育、森林保育建设项目等方面培训工作;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内部刊物,宣传推广研究成果;
(六)积极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探索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化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从事森林保育、环境保护、旅游观光、林业经济领域工作,有林业工作经验和学术研究能力,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供资料、介绍经验。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标准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 月 27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吉公网安备 22010202000693号